(国资厅发研究[2008]100号,2008年9月8日发布)
按照中组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近期民政部对协会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审查进行了从严控制。据此,现就办理委管协会负责人人选资格预审及选举结果备案工作予以明确:
一、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可通过选举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二、协会负责人未经审批不得由现职公务员兼任。
三、协会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并办理相关手续。退出领导职位的协会负责人,可以改任名誉职务。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委不再审批协会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